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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舞龙队训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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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舞龙队训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规范我校运动队的管理,保证运动队的健康发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对提高我校的运动竞技水平、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校的知名度有重大意义。我校运动队训练纳入教务处选修课管理体系中,具体的训练管理由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学院提供训练必需的场地和器材,并审核训练时间。教务处对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应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我校运动队训练实行体育学院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体育学院应关心支持教练员的工作,教练员、运动队队员应服从体育学院的管理。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按程序报告体育学院研究决定。体育学院无权决定的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情,报经学校和教务处决定。


第四条 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有权依照本办法对运动队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管理。运动员应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训练管理,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第二章 运动员的遴选


第五条 运动队面向全校招收队员,凡符合条件条件并经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参加运动队的训练。 

1.运动队队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 本校注册在校学生(函授生除外)。 

B. 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运动成绩优秀。 

C. 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 

D. 政治上要求进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表现好,团结同学,热心服务。 


2.运动员的选拔由体育学院成立选拔小组或委托指派的教练员负责,按各运动队的专项要求进行选拔。每队队员人数为15—20人,选拔结束后运动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六条 运动员必须按照体育学院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1.运动员守则:

(1)热爱运动训练,树立为学校争光而刻苦训练的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创造优异成绩;

(2)自觉训练,认真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3)服从教练的安排,发扬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2.训练次数运动队坚持常年业余训练,每周训练3次,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正常情况每学期训练16周;赛前集训(按两个月计)每周训练5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如无比赛任务和特别需要,节假日和寒暑假不集训。 


3. 运动员在训练课中应刻苦训练,按质按量完成教练员下达的训练任务,对无故不完成训练任务的队员,教练有权参照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运动员在对外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运动员没有得到体育学院和教练员的许可,不得代表外单位比赛。 


6、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财产损失。 


7、正常退队:

(1)学生运动员在“大四”的第二学期,如没有特殊比赛任务,经教练员同意后,可以不再训练和比赛并办理退队手续;

(2)在入学后的训练、比赛中受伤,经校医院或九江市医院确诊和体育学院核实的学生运动员可办理正常退队手续;

(3)学生运动员所在队因新老交替或全队技战术的变化被淘汰的,首先要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正常退队手续。 


8、非正常退队:

(1)对于在训练中多次迟到、早退、缺勤,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除名处理。

(2) 对于没有经过体育学院批准自动退队的按非正常退队处理。 


9. 为了减轻运动员参加竞赛活动的负担,保障其正常的训练和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比赛任务,各院、系应给予运动员专项运动训练的必要支持。第七条 运动队若经连续四个学期训练而没有参加任何有一定影响的比赛,则撤销该运动队。


第四章 相关成绩的评定


第八条 作为一名大学生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章制度,不能搞特殊化。在完成好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同时,认真参加文化课学习。完成四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才能准以毕业。


第九条 运动员在考试阶段如遇比赛,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同意可以缓考,但不得免考。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不应影响其学期综合考评,并根据其比赛成绩给予相应的加分。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训练,可以获得相应的体育课成绩和选修课学分。 


1.运动队中体育学院的学生队员,完成学期训练任务计1个学分,累计计算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 


2. 运动队中非体育学院学生的队员,完成学期训练任务,可计算相应课程成绩:

(1) 队员若在一、二年级,计算其公共体育课成绩,可以免上正常体育课;

(2) 队员若在三、四年级,按每学期1个学分累计计算其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不分文理)。


3.教练员应严格对运动员的考核和管理,并对在训练期间运动员获得的体育成绩和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学分负责。


第十一条 运动员未经体育学院和教练员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获得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全面关心队员,坚持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进行训练,评分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根据比赛需要,制订训练计划,合理安排正常训练时间及比赛集训时间,并由体育学院核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练员由体育系负责选派,并服从体育学院的管理和安排,对不服从体育学院管理和不认真训练、训练效果不佳的教练员,应及时停训和更换。


第十五条 教练员须定期向体育学院汇报运动队的训练情况,并在日常工作遵守以下要求: 


1、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训练计划,并于上课前10分钟到场,准备场地、器材,训练开始和结束按照教学课要求执行。


2、各队按规定场地和时间进行训练,如有场地、时间变动或因故不能训练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得到批准方可。 


3、训练时教练员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每节课要按计划完成训练内容,停训需报主管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由体育学院和教务处对教练员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后计算教练员的训练工作量。 

1. 教练员考核的内容

(1)训练计划:本队长年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和课时训练计划。

(2)日常训练情况:教练员的训练签到本和训练日志,以及教务处、体育学院抽查结果、运动员评教结果。

(3)训练效果评定:根据参加比赛的性质、规格及取得的成绩,参照运动员经过训练运动水平的提高程度,给予定性和定量评价。 


2. 教练员考核程序 

(1)每学期第18周进行考核,教练员向体育学院提交对教学训练文件、点名册、签到簿,相关文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核。 

(2)考核由体育学院主管主任负责,考评结果提交体育系办公会复评,最终确定教练员的考核等级和是否续聘、解聘。 

(3)根据考核结果,向教务处上报训练工作量和续聘、解聘结果。 第六章 教练员工作量的核算。


第十六条 由于运动队的训练工作是纳入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管理体系中,因此教练员工作量的计算,暂时参照通识教育选修课课时标准进行。为激励教练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训练中,带出高水平的运动队,在工作量的计算上采取有效激励的办法。


第十七条 教练员工作量的核算,本着客观、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进行,并根据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确定教练员的工作量和考核等级。 


1.教练员的工作量依据规定的训练时间计算课时数,为区别正常课课时,训练课时根据训练效果和竞赛成绩乘以等级系数,确定考核等级,(见附表1)。 


2. 工作量的扣除在体育学院、教务处的检查中,教练员训练每迟到、早退一次扣2课时,无故旷训练课一次扣10课时。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训论,累计迟到三次计一次旷训;累计旷训三次不计本学期工作量,并更换教练员。表1 计算教练员工作量的标准等级 标 准 系数 


备注 


A 参加全国性比赛,取得前3名  2分

1.当年成绩不重复累计,获多项奖者按获奖最高级别的名次计算。 

2.参加的比赛许由学校认可和同意。 

3.取得的名次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参加全国性比赛,取得前6名 

2. 参加全省性比赛,取得前3名 1.5 


1. 参加全国性比赛,取得前10名 

2. 参加全省性比赛,取得前6名 1 


1. 参加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比赛或省级体育协会举办的比赛(政府部门认可),取得前3名 

2. 参加市地级正式比赛,取得第1名 0.9 


1. 参加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比赛或省级体育协会举办的比赛(政府部门认可),取得前6名 

2. 参加市地级正式比赛,取得前3名 0.8 


1. 参加市地级比赛或市地级体育协会举办的比赛(政府部门认可),取得前3名 

2. 参加市地级正式比赛,取得前6名 0.7 G 无比赛,但训练效果较好 0.6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涉及运动队训练补助和比赛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 2007年5月7日


本文网址:http://www.lspx88.com/news/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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